《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四十五條“……。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第四十七條“……。變更后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慈善信托管理辦法》(銀監(jiān)發(fā)〔2017〕37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三)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項“申請重新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四)作為變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廣東省民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關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實施細則》(粵民規(guī)字〔2019〕2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三)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四)項“申請重新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四)變更后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許可證或慈善組織準予登記或予以認定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