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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誠”可貴,冒名虛假可不行!——《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相關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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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是嚴肅而神圣的,男女雙方應當基于誠實守信的原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通過國家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人因為年齡、身份或是其它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虛作假的方式來騙取合法婚姻登記,這種行為不僅會干擾正?;橐龉芾碇刃颍€會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正常行使,更可能掩蓋了拐賣婦女、騙婚、重婚等違法犯罪情形。
為妥善有效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引發(fā)的各類糾紛,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節(jié)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
那么,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一、法律不允許以虛假身份騙取的婚姻登記,產生確認和宣告夫妻關系成立的效力。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不僅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制度,還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應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應當根據(jù)案情實際,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目的,依法立案、審理并做出裁判。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類行政案件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應當向民政部門發(fā)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民政部門對于當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婚姻登記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頂替、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轉交公安、司法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
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jù)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民政部門決定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的,應當將撤銷或者更正婚姻登記決定書于做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同時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二、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結婚登記,除了面臨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之外,還會被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懲戒。
民政部門根據(jù)《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lián)合懲戒。
民政部門在防范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的婚姻登記問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為防范和減少此類問題的發(fā)生,民政部門一是完善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xiàn)婚姻登記聯(lián)網,確保婚姻登記信息核查準確,有效避免重復登記,堵住信息核查漏洞。二是積極完成婚姻登記歷史檔案的數(shù)據(jù)補錄工作,有效防止重婚現(xiàn)象的發(fā)生。目前,我市已全部完成婚姻登記歷史檔案電子化工作。三是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所有窗口均已配備智能一體化設備,通過身份證讀卡器、人臉識別等技術,有效識別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情形,提高婚姻登記當事人信息核驗的準確性。
發(fā)現(xiàn)伴侶冒用他人名義,或者自己名義被他人冒用于婚姻登記之時,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情況后,及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核查后,向民政部門發(fā)建議書,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絕非兒戲,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絕非長久之計,切不可為解一時之憂而誤一世安寧,只有合法合規(guī)的婚姻登記才能帶來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公民要妥善保管好個人身份證件,不要隨意出借給他人,以防被他人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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