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序號 | 實施目錄事項(子項)名稱 | 責任單位 | 職權類別 | 行使層級 | 辦理流程 | 辦理條件 | 提交材料 | 辦事期限(工作日) | 有無收費及收費依據(jù) | 辦事渠道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渠道 |
出生登記 | 1 | 國(境)內出生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境)內所生育的子女,可隨父隨母登記入戶。②父母雙方為雙軍人的可以在父親或母親部隊駐地營房集體戶登記入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房產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③父母雙方為在校大學生且戶口均在學校集體戶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父母一方為在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在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非在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落戶。 | 4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小孩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廣東政務服務網(wǎng) https://www.gdzwfw.gov.cn/ |
2 | 港澳臺地區(qū)入戶出生登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在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小孩,未在港澳臺地區(qū)取得身份的,可以隨市內的父(母)一方辦理出生登記落戶。 | 5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小孩父母的結婚證,港澳臺地區(qū)的出生證明,入戶子女入境所持證件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條款內容: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入籍、外籍華人復籍、中國公民退出中國籍和華僑、臺灣居民來我省定居的申請均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戶政管理部門憑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下列有關證明申請人辦理戶政相關手續(xù): 1、來我省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中國公民經批準退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和《注銷戶口通知》,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繳交身份證。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的護照和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 理部門收繳?!吨腥A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由持證人保存。 2、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華僑,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其護照和身份證件由持證人保存。3、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臺灣居民,憑《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其臺灣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臺灣居民定居證》由持證人保存。 | 同上 | |
3 | 國外出生登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未定居國外的,若其子女在國內生活的,可申請隨父隨母入戶。 | 5份:父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父母和子女出入境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國外出生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同上 | |
死亡登記 | 4 | 憑《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我市戶籍居民死亡,其親屬、戶主、撫養(yǎng)人或知情人可為其申報死亡登記。 | 4份: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xiàn)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才沙鏊蛘哙l(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 同上 |
5 | 憑法院宣告死亡書注銷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①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②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被法院判決執(zhí)行死刑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 | 5份: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法院判決/裁決書、被執(zhí)行死刑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xiàn)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才沙鏊蛘哙l(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 同上 | |
6 | 經調查核實死亡注銷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人口調查或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核實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要求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前來辦理死者的戶口注銷手續(xù)。 | 4份: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報人對死者作出的死亡情況說明、申報人的居民身份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xiàn)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才沙鏊蛘哙l(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 同上 | |
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 7 | 農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登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因婚嫁被注銷戶口的無戶口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區(qū)落戶,本人可申請登記戶口。 | 原居民身份證或原居民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 同上 |
8 | 其他出生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對于根據(jù)《收養(yǎng)法》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無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事實收養(yǎng)或撫養(yǎng)公證的事實撫養(yǎng)人員,撫養(yǎng)或被撫養(yǎng)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申請登記戶口。 | 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憑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民政部門出具的《關于當事人不符合收養(yǎng)登記的意見》、公證機構出具的事實收養(yǎng)或撫養(yǎng)公證辦理條件的意見、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出具的DNA血樣鑒定文書、書面申請書。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條款內容:(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jiān)護人可以憑《出生醫(y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y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 同上 | |
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9 | 姓名變更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shù)摹@碛烧數(shù)那闆r包括:①被收養(yǎng)的小孩。②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③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④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⑤經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⑥名字文字字義或發(fā)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的。⑦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⑧其他認為理由正當?shù)摹?/p>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與變更姓名相關的材料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同上 |
10 | 性別變更更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具有兩性特征的公民實施手術后確定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國內三甲醫(y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同上 | |
11 | 出生日期更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請更正。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人的原始憑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母親分娩住院期間病歷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原《居民身份證》、原《居民戶口簿》、原始的公安機關戶口檔案、原始的單位人事檔案等)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同上 | |
12 | 民族成份變更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已落常住戶口的公民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地級市以上的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的批準證明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條款內容: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zhí)岢龀鯇徱庖?,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 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jù)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 同上 | |
13 | 曾用名增加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需要在戶口中體現(xiàn)。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曾經使用過的該姓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等。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同上 | |
14 | 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姓名變更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需辦理變更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的我市公民。 | 4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提供變更項目所需的親屬關系憑證、提供變更項目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 同上 | |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15 |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已登記常住戶口的公民需要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中的學歷、婚姻狀況、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我市(縣)其他住址、出生地、籍貫等內容的,提交相關證件證明應予以變更。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根據(jù)辦理的事項提交相關證明、證明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 同上 |
立戶分戶 | 16 | 設立集體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①經市(區(qū))政府批準設立或進駐的單位、工業(yè)園區(qū)和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②各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jù)實施情況,以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地址設立空掛集體戶,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③企業(yè)(含民營企業(yè))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 1、經市(區(qū))批準設立的單位開設集體戶(2份材料:):開設集體戶申請書、集體戶專門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市、區(qū)政府批準設立單位或機構的相關文件;2、企業(yè)(含民營企業(yè))開設集體戶(5份材料):設立集體戶申請書、集體戶專門管理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辦公經營場所的合法所有權憑證、 產權人同意書及身份證件。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條款內容: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 同上 |
空掛戶管理 | 17 | 空掛戶管理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居民因房屋所有權轉移、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離婚、喪偶、戶口遷移等原因,申請人家庭(本人、配偶),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落戶在就業(yè)單位、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公共集體戶,也可落戶在親屬、朋友城鎮(zhèn)社區(qū)家庭戶。對申請落戶就業(yè)單位集體戶或親屬、朋友家庭戶的,需征得就業(yè)單位或親屬、朋友同意。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提交遷入地縣級市、區(qū)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憑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xiàn)役軍人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xiàn)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才沙鏊蛘哙l(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xiàn)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fā)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xù);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統(tǒng)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shù)鼐唧w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同上 |
戶口注銷 | 18 | 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1)辦理條件 本省戶籍居民經認定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 (2)需審核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 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其他情形: 出國后未注銷戶口,經公安機關調查已取得外國國籍、永久居留權、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臺灣戶籍的,憑公安機關公函注銷。 (3)辦理流程 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 (4)工作要求 ①持《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申請的,在辦理注銷戶口后填寫“戶口注銷情況”欄,并加蓋“戶口專用章”。 ②持《注銷戶口通知》申請的,辦理注銷戶口后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③身份證遺失的需提交個人書面遺失聲明,并在其戶口底冊和《注銷戶口通知》或《領取出境定居證件通知書》中注明身份證已遺失。 ④戶主注銷戶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員需確定新戶主的,應帶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及戶口地址房產證,注銷時一并確認新戶主并變更戶內其他成員的家庭關系。 ⑤收繳居民身份證,收繳集體戶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家庭戶整戶注銷的收繳居民戶口簿。 ⑥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 同上 |
19 | 重復(虛假)戶口注銷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中國公民同時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戶口,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其中的虛假戶口或遷移后未注銷的重復戶口,應予注銷。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①重復遷移形成的戶口;②應遷未遷、應銷未銷的戶口;③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的戶口; ④虛構或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報告書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 條款內容: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戶口注銷證明》給當事人并存檔備查。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同上 | |
20 | 參軍服役注銷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①我市戶籍居民應征服現(xiàn)役或入讀軍校的。②已服現(xiàn)役未注銷戶口的,憑申請人《士兵證》、《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辦理注銷。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被征集服現(xiàn)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fā)遷移證件。 | 同上 | |
戶口恢復 | 21 | 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原我市戶籍居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境)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申請返回原籍的(原籍戶口已經注銷),可申請恢復戶口。 | ①出國前注銷戶口地派出所戶口底冊資料或留學人員戶口注銷證明。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條款內容:華僑在省內申請回國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同意,具備受理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負責受理和初審。 | 同上 |
22 | 退出現(xiàn)役(轉業(yè)、退伍)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符合市政策規(guī)定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專業(yè)士官、復員、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 3份: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退伍證(離退休的,提供軍人離退休證)、居民身份證(《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部隊或單位蓋章確認)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 同上 | |
23 | 刑滿釋放恢復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刑滿釋放或假釋、保外就醫(yī)回原籍入戶的,可申請恢復戶口。上述人員被執(zhí)行處罰期間原同一戶內親屬戶口在市內發(fā)生遷移的,恢復戶口不受區(qū)域限制。 | 4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相關部門作出的刑滿釋放的判決、裁定、決定、證明書,或批準假釋、保外就醫(yī)等法律文書 | 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 同上 | |
24 | 持證未落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從戶口所在地遷出戶口,領取戶口遷移證后,因故未到遷入地落戶,又返回原遷出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戶口遷移證》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 同上 | |
25 | 弄虛作假遷移戶口被遷入地注銷后回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申請人因弄虛作假非法落戶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后,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 3份:居民戶口簿、查處地公安機關書面情況通報、戶口注銷證明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公安廳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 條款內容: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戶口注銷證明》給當事人并存檔備查 | 同上 | |
26 | 失蹤尋回人員或被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恢復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①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 4份:本人現(xiàn)場提交戶口申請報告書、擬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失蹤尋回人員恢復戶口 (1)辦理條件 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2)需審核材料 ①本人現(xiàn)場提交戶口申請報告書。 ②擬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 ③本人居民身份證。 其他情形: ①本人無居民身份證的,提交其他身份證件、證明。 ②無自有房產的,入戶地址房產證件。屬單位房產證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審批批準后,戶政窗口辦結。 | 同上 | |
收養(yǎng)登記 | 27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棄嬰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的,可在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 | 5份:法定監(jiān)護人居民身份證、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手續(xù)完備的《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棄嬰(棄童)審批表》、福利機構對棄嬰的登報公告、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血樣鑒定文書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同上 |
28 |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 5份: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手續(xù)完備的《廣東省社會福利機構滯留受理人員安置表》、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血樣鑒定文書、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福利機構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登報公告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 同上 | |
29 | 歷史遺留未辦理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人員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辦理收養(yǎng)登記入戶。 | 5份:收養(yǎng)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血樣鑒定文書、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事實收養(yǎng)公證書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 同上 | |
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 30 |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在我市定居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 3份: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居民身份證、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通知》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條款內容: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入籍、外籍華人復籍、中國公民退出中國籍和華僑、臺灣居民來我省定居的申請均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戶政管理部門憑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下列有關證明申請人辦理戶政相關手續(xù):1、來我省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和《辦理戶口通知》到入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中國公民經批準退籍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和《注銷戶口通知》,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戶口手續(xù),繳交身份證。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的護照和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由持證人保存。 2、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華僑,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其護照和身份證件由持證人保存。3、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臺灣居民,憑《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其臺灣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臺灣居民定居證》由持證人保存。 | 同上 |
國(境)內定居登記戶口 | 31 | 港澳居民在內地定居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在我市定居并經批準的港澳居民。 | 2份: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批準定居通知書》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港澳居民在內地定居登記戶口 (1)辦理條件 原本省戶籍居民前往香港、澳門地區(qū)定居后又申請返回內地定居,并自愿放棄或被取消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 (2)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放棄港澳身份書面聲明。 ③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④擬定居地房屋產權證或相關證明。 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其他情形: ①申請人在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證明,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和銀行定期劃賬單,無生活來源的提供內地親屬贍養(yǎng)承諾書及銀行定期劃賬單等。 ②投靠內地親屬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擬投靠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同意申請人投靠定居的書面聲明。 ③其他與申請事項相關的證明或說明材料。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經擬入戶地轄區(qū)派出所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后(15個工作日),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10個工作日)。戶政窗口辦結(5個工作日)。 (4)工作要求 ①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對作出批準決定的,同時將批準情況通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②戶政窗口辦理入戶手續(xù)時收繳申請人所持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存檔,出具《證件收存證明》。 ③發(fā)現(xiàn)獲得內地身份后,又返回港澳取得身份的,一律注銷內地戶口。 ④對經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地區(qū)定居,因弄虛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內地的,憑《辦理戶口通知》為其辦理入戶。 ⑤對原國內居民要認真核查原戶籍資料,經網(wǎng)上比對全國人口信息確認其公民身份號碼無重、錯的,才能使用原號碼入戶。經查發(fā)現(xiàn)其原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的,另外編號賦碼。 | 同上 |
32 | 臺灣居民在內地定居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在我市定居并經批準的臺灣居民。 | 臺灣居民身份證、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臺灣同胞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內地生活所需經濟來源證明文書。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臺灣同胞在內地定居登記戶口 (1)辦理條件 來我省定居并經批準的臺灣居民,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2)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省公安廳簽發(fā)的《臺灣同胞定居證》和《批準定居通知書》。 ③投靠直系親屬入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④相關證件證明(屬夫妻投靠的提供結婚證,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其他親屬投靠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其他情形: ①屬全戶遷入定居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②屬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③原內地居民去臺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戶政窗口辦結。 (4)工作要求 ①經批準在我省定居的臺灣居民,其臺灣身份證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臺灣同胞定居證》由持證人保存。 ②戶政部門收取《辦理戶口通知》原件。 ③對原國內居民要認真核查原戶籍資料,經網(wǎng)上比對全國人口信息確認其公民身份號碼無重、錯的,才能使用原號碼入戶。經查發(fā)現(xiàn)其原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的,另外編號賦碼。 | 同上 | |
33 | 華僑回國定居登記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來我市定居并持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fā)并在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 2份:《華僑回國定居證》、中國護照及國外居留證件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華僑回國定居登記戶口 (1)辦理條件 來我省定居并經批準的華僑,可以辦理戶口登記。 (2)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fā)的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及已密封的《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 ③投靠直系親屬入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居民戶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 ④相關證件證明(屬夫妻投靠的提供結婚證,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醫(yī)學證明,其他親屬投靠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其他情形: ①全戶遷入定居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 ②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③原內地居民出境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戶政窗口辦結。 (4)工作要求 ①經批準來我省定居的華僑,其護照和身份證件、《華僑回國定居證》由持證人保存。 ②收取《華僑回國定居告知單》存檔。 ③對原國內居民要認真核查原戶籍資料,經網(wǎng)上比對全國人口信息確認其公民身份號碼無重、錯的,才能使用原號碼入戶。經查發(fā)現(xiàn)其原公民身份號碼重號、錯號的,另外編號賦碼。 | 同上 | |
漏登補錄戶口 | 34 | 漏登補錄戶口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市局審批 | 受理、大隊審核、市局領導審批 | 我市戶籍居民,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或整戶人口管理資料在全國、全省人口信息數(shù)據(jù)庫漏登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 4份:執(zhí)有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近期拍攝的廣東(江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片及采集回執(zhí)、關于個人戶口的書面陳述、戶口佐證材料。 | 2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漏登補錄戶口 (1)辦理條件 本省戶籍居民,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或整戶人口管理資料信息在全國、全省人口信息數(shù)據(jù)庫漏登的。 (2)需審核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申請理由注明“漏登補錄”)。 ②關于個人戶口的書面陳述。 ③執(zhí)有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④其他戶口佐證材料(如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準后,戶政窗口辦結。 (4)工作要求 ①受理后,要及時查找出原始戶口底冊(常住人口登記表)。 ②派出所調查要深入實地,調查內容包括:戶口漏登的原因、人數(shù),家庭情況,2名以上證人證言, 村(居)委會人口底冊,現(xiàn)場采集人像、指紋。 ③縣、市公安機關審核時,要在全省、全國人口信息庫中作人像比對。 | 同上 |
居住登記 | 35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②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 4份: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材料、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材料、居住地址證明材料、申報人相片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 條款內容:一、申報居住登記 (一)登記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二)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報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受理機構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受理居住登記申報。 流動人口可以到受理機構窗口申報,也可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進行申報。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進行申報的,須通過拍照上傳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四)登記流程 1.受理審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如已錄入系統(tǒng)的,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受理人員可以通過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調取申請人在全國人口庫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實。 (2)自助申報。通過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的,申報信息流轉至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系統(tǒng)即時以待辦任務方式告知受理機構人員(廣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將申報信息交換到本地自建系統(tǒng),由本地系統(tǒng)產生待辦任務),受理機構工作人員自接收轉來數(shù)據(j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未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 2.登記打印 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 窗口受理的,當場打印發(fā)給《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自助申報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轄內受理機構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憑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接收申報信息時間為準(系統(tǒng)自動套用申報信息接收時間)。 在登記過程中,若系統(tǒng)顯示申報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記尚未注銷情形的,系統(tǒng)自動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告知申報人已注銷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 法律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條款內容: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發(fā)給相應的登記憑證。 | 同上 |
36 | 變更更正居住登記項目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項目變更或因錯誤登記,需要更正項目的,可以申請辦理。 | 2份: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申報表》、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廣東省居住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率法規(guī)名稱:《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條款內容:居住證遺失、損壞或者登載內容發(fā)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申請補領、換領。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居住證持有人申報居住地住址變更登記的,無需換領新證。 | 同上 | |
戶口遷移 | 37 | 親屬投靠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被投靠一方屬我市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親屬,可以申請戶口遷移與戶口遷入。 | 2份: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親屬關系憑證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38 | 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調動(錄用、聘用)證明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39 | 學歷型人員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中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或技能等級、廣東省內專項職業(yè)能力資格或技能提升培訓考核合格資格等人員可申請入戶。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學歷證書、專業(yè)技術職稱、技能證書、廣東省內專項職業(yè)能力資格或技能提升培訓考核合格的相關證書、相關人才認證證明。(多選一)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40 | 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yè)、轉(退)學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①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可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chuàng))業(yè)地。②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 | 3份: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入學、畢業(yè)、轉學、退學相關材料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41 | 政策性安置遷入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根據(jù)國家、省及本地區(qū)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條件的,可以申請遷入戶口。 | 3份: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國家、省、市文件規(guī)定材料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42 | 隨軍家屬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軍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 4份: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軍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所在部隊出具的家屬隨軍批準文件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43 | 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① 在縣級市、區(qū)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合法產權住所在城鎮(zhèn)社區(qū)的,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申請立(入)戶(已婚子女的配偶及子女可隨遷);合法產權住所在農村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立(入)戶,父母可以隨遷。②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在城鎮(zhèn)社區(qū)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③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權住所,且擁有用途為其他商服用地的《不動產權證書》的,如商鋪、公寓、廠房、倉庫和其他用途的房產,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 | 3份: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居住憑證 | 市內移居即時辦結(市外遷入要15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條款內容:二、進一步優(yōu)化戶口遷移政策 (一)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包括非我市戶籍人員遷入我市,以及市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下同)、各縣級市戶籍人員跨轄區(qū)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我市入戶: 1、親屬投靠入戶 (1)夫妻投靠入戶。農村村民之間、城鎮(zhèn)居民之間、農村村民與城鎮(zhèn)居民之間結婚,申請人配偶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不受婚齡限制,可以遷入配偶戶口所在地。與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結婚的申請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準許其將戶口遷入配偶父母處。申請人結婚后仍在戶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遷出戶口的,應當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戶口注銷。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戶口在我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投靠入戶其子女處。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被投靠人屬我市戶籍人員且在本市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隨時投靠父母入戶;如果合法穩(wěn)定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是指蓬江區(qū)、江海區(qū)、新會區(qū)會城街道,下同)、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則允許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照顧父母入戶。 2、人才引進入戶 (1)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2)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3)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3、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1)穩(wěn)定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在江門市城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滿半年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滿半年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創(chuàng)業(y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方式)正常經營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繳納社會保險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2)穩(wěn)定居住入戶。在我市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在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局)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4、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yè)生入(復)戶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可先入戶再就業(yè)。 5、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招生入戶 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非本市戶籍的學生,其入學時自愿選擇將戶口遷至本市學校,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遷移。 6、隨軍家屬入戶 在駐我市部隊服現(xiàn)役或服務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軍的,可以申請入戶。 (二)出生登記入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所生子女可以自愿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父母離婚,如果離婚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非撫養(yǎng)權屬方登記戶口;成年子女可自主選擇隨為我市戶籍人員的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三)收養(yǎng)登記入戶 本市居民收養(yǎng)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和《中國公民收養(yǎng)子女登記辦法》的兒童,可以申請在本市入戶。 (四)其他可以入(復)戶情形 1、公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在我市入(復)戶: (1)復員、退役、轉業(yè)軍人入(復)戶。符合有關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干部、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安置規(guī)定的,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2)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復)戶。來我市定居并經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以及經批準在我市定居的華僑和港澳臺居民,可以申請入(復)戶。 (3)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境)復戶。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請恢復戶口。 (4)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人員復戶。原籍我市且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已經被注銷戶口的人員,因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yī)可以申請回原籍恢復戶口。 2、符合國家、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guī)定可以辦理入(復)戶的其他情形。 (五)市內遷移 市內遷移是指市區(qū)以及各縣級市戶籍人員在本轄區(qū)內遷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內遷移入戶: 1、自有產權住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擁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遷入合法產權住所所在地;如果合法產權住所屬于江門市城區(qū)、各縣級市市區(qū)和其他建制鎮(zhèn)鎮(zhèn)政府駐地村(居)的,且產權人的已婚子女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該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遷入。 2、租房入戶 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租賃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的,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所所在地入戶。 3、空掛戶入戶 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原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等原因,且在本轄區(qū)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所的,可以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集體戶。 | 同上 | |
44 | 遷出市(縣)外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①持《準予遷入證明》遷出的。持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并符合遷出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②學生持錄取通知書遷出的??既氪?、中專院?;蚣脊W校的,需遷移戶口進入學校集體戶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出。③學生畢業(yè)遷出的。學生畢業(yè)的,須辦理戶口遷出。 | 3份: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準予遷入證明或學校錄取通知書、退學、休學證明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 同上 | |
戶籍簿、冊、證件、證明 | 45 | 丟失、損毀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①居民戶口簿因損壞、缺損、資料更新等要求申請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的。②補辦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申請,因戶主確實無法到場辦理的,由戶內成年人帶本人及戶主的居民身份證或登錄粵省事小程序申請辦理。 | 2份:戶主居民身份證、戶主書面提請補辦居民戶口簿申請報告,陳述事實理由 | 即時辦結 | 1、粵價函【1996】238號2、財綜[2012]97號,首次免費,換、補領每證10元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條款內容: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條款內容:丟失、損毀補領居民戶口簿 (1)辦理條件、 戶籍居民因丟失、損毀居民戶口簿的,可申請補辦。 補辦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申請,因戶主確實無法到場辦理的,由戶內成年人帶本人及戶主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 (2)需審核材料 [1]戶主書面提請補辦居民戶口簿申請報告,陳述事實理由。 [2]戶主居民身份證。 其他情形: [1]屬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證明。 [2] 屬代辦的提交代辦人居民身份證 [3]屬損毀的提交損毀的居民戶口簿。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4)工作要求 制發(fā)新居民戶口簿。 | 同上 |
居民身份證 | 46 |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簽發(fā)、打包、領取發(fā)放 | 我市戶籍居民。未滿十六周歲的,須由監(jiān)護人陪同。 | 3份:居民戶口簿、照片及廣東(江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處采集回執(zhí) | 4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條款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钡谑粭l:“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薄?nbsp;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條款內容: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 同上 |
47 | 補(換)領居民身份證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簽發(fā)、打包、領取發(fā)放 |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損壞的、丟失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jiān)護人陪同。 | 3份: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照片及廣東(江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shù)字相處采集回執(zhí) | 40日 | 1、發(fā)改價格[2003]2322號2、財綜[2004]8號,每證40元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條款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钡谑粭l:“國家決定換發(fā)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薄?nbsp;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條款內容: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xiàn)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fā)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fā)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xù)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 同上 | |
48 |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制證 | 我省戶籍居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 1份: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 即時辦結 | 1、發(fā)改價格[2003]2322號2、財綜[2004]8號,每證10元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條款內容: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 同上 | |
49 | 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丟失招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全國異地辦理掛失和丟失招領。須公民本人前來申報掛失或丟失招領。 | 1份:居民有效身份證件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條款內容:(一)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 1.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jù)《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guī)定,改革現(xiàn)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ㄗ灾螀^(qū)、直轄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托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法律法規(guī)名稱:《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條款內容: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區(qū)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就學、居住的公民,居民身份證到期、丟失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補領新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領。 | 同上 | |
50 | 丟失、損毀、過期補(換)領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批 | 《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丟失、損毀、過期的,可申請補領。 | 2份: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報告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過期換領戶口遷移證 (1)辦理條件 公民所持《戶口遷移證》超過證件有效期限,但不超過擬遷入地戶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請換領。 (2)需審核材料 ①原戶口遷移證 ②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③書面申請報告書(陳述事由)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 同上 | |
居住證 | 51 | 首次申領居住證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制證 |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級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②已繳納社保滿半年的;或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以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居住已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④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 4份:居民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居住證相片采集回執(zhí)及相片1張、居住地址證明材料、居住、就業(yè)、連續(xù)就讀證明等材料 | 5日、邊遠地區(qū)7日 | 粵價[2010]6號,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法律法規(guī)名稱:《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xù)不得收取費用。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一、申報居住登記(一)登記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二)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報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三)受理機構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受理居住登記申報。流動人口可以到受理機構窗口申報,也可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進行申報。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進行申報的,須通過拍照上傳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四)登記流程 1.受理審核。(1)窗口受理。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如已錄入系統(tǒng)的,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受理人員可以通過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調取申請人在全國人口庫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實。(2)自助申報。通過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的,申報信息流轉至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系統(tǒng)即時以待辦任務方式告知受理機構人員(廣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將申報信息交換到本地自建系統(tǒng),由本地系統(tǒng)產生待辦任務),受理機構工作人員自接收轉來數(shù)據(j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未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 2.登記打印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窗口受理的,當場打印發(fā)給《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自助申報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轄內受理機構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憑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接收申報信息時間為準(系統(tǒng)自動套用申報信息接收時間)。在登記過程中,若系統(tǒng)顯示申報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記尚未注銷情形的,系統(tǒng)自動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告知申報人已注銷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 | 同上 |
52 | 居住證簽注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制證 |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即居住地址不變),居住證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的持證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 | 4份:居民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居住證相片采集回執(zhí)及相片1張、居住地址證明材料、居住、就業(yè)、連續(xù)就讀證明等材料 | 5日、邊遠地區(qū)7日 | 粵價[2010]6號,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xù),不收費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shù)骄幼〉毓才沙鏊蛘呤芄矙C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yè),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yè)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便利。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一、申報居住登記 (一)登記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二)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報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受理機構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受理居住登記申報。 流動人口可以到受理機構窗口申報,也可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進行申報。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進行申報的,須通過拍照上傳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四)登記流程 1.受理審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如已錄入系統(tǒng)的,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受理人員可以通過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調取申請人在全國人口庫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實。 (2)自助申報。通過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的,申報信息流轉至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系統(tǒng)即時以待辦任務方式告知受理機構人員(廣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將申報信息交換到本地自建系統(tǒng),由本地系統(tǒng)產生待辦任務),受理機構工作人員自接收轉來數(shù)據(j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未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 2.登記打印 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 窗口受理的,當場打印發(fā)給《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自助申報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轄內受理機構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憑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接收申報信息時間為準(系統(tǒng)自動套用申報信息接收時間)。 在登記過程中,若系統(tǒng)顯示申報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記尚未注銷情形的,系統(tǒng)自動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告知申報人已注銷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 | 同上 | |
53 | 居住證補領、換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制證 | ①補領。遺失居住證的。②換領。居住證損壞或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 | 3份:原居住證、居民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有關項目變更、更正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5日、邊遠地區(qū)7日 | 粵價[2010]6號,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補領、換領每證20元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shù)骄幼〉毓才沙鏊蛘呤芄矙C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yè),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yè)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便利。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一、申報居住登記 (一)登記對象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二)所需材料 1.如實填寫《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表》; 2.申報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申報居住登記的需提供代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居住地址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申報人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受理機構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受理居住登記申報。 流動人口可以到受理機構窗口申報,也可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進行申報。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進行申報的,須通過拍照上傳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四)登記流程 1.受理審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員審核流動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實戶口所在地,判斷是否屬于跨地級以上市流動人口。必要時,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上門核實居住地址的真實性。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不予登記;對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記。如已錄入系統(tǒng)的,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受理人員可以通過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調取申請人在全國人口庫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實。 (2)自助申報。通過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的,申報信息流轉至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系統(tǒng)即時以待辦任務方式告知受理機構人員(廣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將申報信息交換到本地自建系統(tǒng),由本地系統(tǒng)產生待辦任務),受理機構工作人員自接收轉來數(shù)據(j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未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 2.登記打印 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登記居住相關信息,完成居住登記。 窗口受理的,當場打印發(fā)給《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自助申報的,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將審核通過信息傳輸?shù)缴陥蠼K端,提醒申報人攜帶身份證到轄內受理機構領取居住登記憑證;憑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網(wǎng)端)接收申報信息時間為準(系統(tǒng)自動套用申報信息接收時間)。 在登記過程中,若系統(tǒng)顯示申報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記尚未注銷情形的,系統(tǒng)自動注銷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記,告知申報人已注銷其他地市居住登記信息 | 同上 | |
54 | 注銷居住登記、居住證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 | 受理 | 本人,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主動申報,經核實屬實,注銷其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 1份:主動申報注銷的,根據(jù)情況提交相關材料,如單位證明、出租屋主提供的書面情況說明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shù)骄幼〉毓才沙鏊蛘呤芄矙C關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yè),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一)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yè)服務;(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入境證件;(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機動車登記;(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報名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yè)資格;(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便利。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 六、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對于主動申報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離開原住址的流動人口,經核實屬實的,工作人員需根據(jù)實際情況,在廣東省流動人口信息系統(tǒng)中注銷其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信息。(一)注銷對象1.注銷居住登記對象主動申報注銷的對象:本人,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對象:工作巡查走訪中發(fā)現(xiàn)流動人口離開的;在系統(tǒng)核查中發(fā)現(xiàn)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登記的,常住戶口被注銷的,到其他地市申報居住登記;經舉報或工作中發(fā)現(xiàn)虛假登記信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2.注銷居住證信息對象:居住登記被注銷的;申請注銷居住證的;騙領居住證的;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注銷原居住證信息。(二)所需材料1.主動申報注銷的,需根據(jù)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因離開居住地市申報注銷居住登記或居住證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的,提供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蓋有公章的離開注銷證明原件;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的,提供書面情況說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證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2.在工作中主動發(fā)現(xiàn)并經核實流動人口已離開的,應及時登記有關情況并予以注銷,不需要注銷對象提供材料。3.通過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如手機App、警務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賬號進行申報注銷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三)受理機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構。(四)注銷流程對本人申請注銷居住登記的;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報流動人口已離開的,查驗所提交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對本人只申請注銷居住證,經核實,仍在居住,注銷居住證信息,不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對工作中發(fā)現(xiàn)離開的;省公安廳人口自助申報系統(tǒng)或者各類自助申報終端申報注銷的,經核實確認后,注銷居住登記信息和居住證信息。對騙領居住證的,注銷居住證信息,如果核實居住登記有效,不注銷居住登記信息。換領、補領居住證的,系統(tǒng)自動將原居住證信息標注為注銷狀態(tài)。 | 同上 | |
戶籍證明 | 55 | 戶口注銷證明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原戶籍居民因死亡、遷出、出國(境)定居、失蹤、重復(虛假)戶口等原因,被注銷了戶口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注銷證明。 | 1份:書面申請報告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戶口注銷證明 (1)辦理條件 原戶籍居民因死亡、遷出、出國(境)定居、失蹤、重復(虛假)戶口等原因,被注銷了戶口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注銷證明。 (2)需審核材料 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 其他情形: 相關證件、證明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 同上 |
56 | 有據(jù)可查的親屬關系證明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居民在辦理社會事務時,所持的戶口證件不能反映親屬之間關系,但在戶籍歷史檔案中可以查找到親屬關系的,可以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 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有據(jù)可查的親屬關系證明 (1)辦理條件 居民在辦理社會事務時,所持的戶口證件不能反映親屬之間關系,但在戶籍歷史檔案中可以查找到親屬關系的,可以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2)需審核材料 ①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 ②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4)工作要求 ①居民從事有關活動,居民戶口簿足以證明身份和親屬關系的,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證明。 ②戶籍證明可打印或手工填寫。字跡要清晰,填寫時用藍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打印與手寫混雜,不得涂改,證明須有承辦人簽章和出具日期,加蓋公安機關戶口專用章。 | 同上 | ||
57 | 有檔案記載的戶籍證明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戶籍證明的內容限于本地公安機關記錄在案的反映居民歷史或當前身份狀況、生死存亡狀況、遷移軌跡、注銷情況、親屬關系等,不得出具毫無依據(jù)的戶籍證明。 | 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有檔案記載的戶籍證明 (1)辦理條件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的內容限于本地公安機關記錄在案的反映居民歷史或當前身份狀況、生死存亡狀況、遷移軌跡、注銷情況、親屬關系等,不得出具毫無依據(jù)的戶籍證明。 (2)需審核材料 ①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 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 同上 | ||
門(樓)牌申辦 | 58 | 新建商品樓宇小區(qū)門牌編訂申請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①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 產權人的書面申請、《門牌設置登記表》、有效期內并與原件一致的產權人身份文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樓宇《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樓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經規(guī)劃部門審批簽章通過的樓宇小區(qū)《總規(guī)劃平面圖》、經規(guī)劃部門審批簽章通過的樓宇首層及標準層平面圖、與圖紙一致的電子圖文件、民政部門對該樓宇(小區(qū))的命名文件、 建筑物相片 | 1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根據(jù)民政部頒發(fā)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省政府《關于做好門(樓)牌編制工作歸口管理的批復》,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門(樓)牌的設置,必須以市地名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jù),體現(xiàn)規(guī)劃,編排合理,整齊美觀,方便群眾。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門(樓)牌的編號 第四條 經批準建設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均應設置門牌,違章建筑不予設置門牌。市區(qū)城鄉(xiāng)社會交往、通訊通郵、廣告宣傳、新聞報道、公安戶籍、工商注冊、產權登記、公共事業(yè)等各項管理服務活動應使用市公安局統(tǒng)一編制的門牌號碼。 第五條 門牌編號應遵循的原則: (一)按建筑物分布進行有順序排列的原則。凡用于居住、辦公、商鋪等用途的建筑物,都要實行統(tǒng)一有序的編號。 (二)端點封閉沿路雙側延伸編號的原則?!岸它c”指街路起點?!胺忾]”指門牌的起點是明確的,且只能向單一方向延伸。端點封閉的原則即首號必須確定在街路的起點,然后沿街路兩側向末端編號。 (三)適應性原則。編排街路門牌時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充分考慮城市建設的變化,注意適當留號。 (四)易找易記原則。為便于查找,對于較長的街路可適當分段,分段命名的街路每段都作為獨立的街路分別進行門牌編碼。盡量少用支號。 第六條 門牌編號的方法: (一)規(guī)劃新建區(qū)內新建房屋,參照規(guī)劃方案編號;規(guī)劃新建區(qū)以外的街巷或規(guī)劃新建區(qū)范圍內舊房翻建、擴建改建的,沿用原號。 (二)街路兩側有建筑物的,按左單右雙、從市區(qū)到郊區(qū)的原則編號。東西街巷,由東向西,南側單號,北側雙號;南北街巷,由南向北,西側單號,東側雙號;相對的兩個號碼不應相距太遠,若相距超過50米,可適當留空號,以保持單雙對應。 (三)沿河流的街道,僅一側有建筑物的按單側門牌順序編號;若另一側有少量建筑物,兩側門牌號碼要相對應。 (四)臨街建筑物逐門編號;屬獨家使用的建筑物有兩個門以上臨同一街道的,編一個門牌號,其余的門留作空號;建筑物有兩個門以上臨不同街道的,各門按所臨街道編門牌號。 (五)臨街建筑物,樓下是商場,樓上是寫字樓的,逐門編號。 (六)臨街建筑物,樓下是商鋪,樓上是住宅的,樓下商鋪編主號,其余逐門按支號排列;樓上住宅,按單元門的順序編號。 (七)群樓圍建院墻并設有大門的,以院墻的大門為單位編門牌號,院內樓房按支號編號。 (八)對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空地及正在拆遷的建筑,根據(jù)范圍大小,適當留足空號。市區(qū)內商業(yè)性街道,有空地的,每10米留一空號;對已規(guī)劃完畢的街道,每20米留一空號;交通性或城郊結合的街道,每30米留一空號。 (九)屬于臨時性建筑和近期內拆除的建筑物可編臨時門牌號。 (十)較短的無名口袋街巷,依主干道順序進行編碼,如街巷較長的,應先命名,然后按該街巷名稱進行編號。 (十一)住宅小區(qū)的門牌編排。 1、住宅小區(qū)樓群呈塊狀排列的,按住宅小區(qū)名稱編樓幢號,并按樓幢號編單元號。 2、住宅小區(qū)樓群呈條狀排列的,按街路名稱編排樓幢號。 3、大型住宅區(qū)(住宅樓在數(shù)十座),可以命名其中的街巷名稱,將住宅分割成若干片,先確定片名,然后按片名編樓幢號。 第三章 門牌的規(guī)格和安裝位置 第七條 門牌分為住宅樓牌、居民平房牌、企業(yè)單位牌、商鋪牌、臨時門牌等。 (一)住宅樓牌的規(guī)格為750mm×500mm,采用0.8mm厚鋁金屬板作牌底材料,地名漢字采用黑體字體,門牌數(shù)字采用等線體阿拉伯數(shù)字,整體采用藍底白字。 (二)居民平房門牌和住宅樓梯口門牌的規(guī)格均為200mm×120mm,采用0.8mm厚鋁金屬板作牌底材料,地名漢字采用黑體字體蝕刻的突字,數(shù)字采用等線體阿拉伯數(shù)字蝕刻的突字,整體采用藍底白字。 (三)企業(yè)單位門牌的規(guī)格為380mm×260mm,采用0.7mm厚鈦金屬板作牌底材料,地名漢字采用棣書字體蝕刻的黑色字,門牌數(shù)字采用美術阿拉伯字體蝕刻的紅色字,牌底四邊用寬2mm的線條蝕刻上黑色框線。 (四)商鋪門牌的規(guī)格為230mm×150mm,采用0.7mm 厚鈦金屬板作牌底材料,地名漢字采用棣書字體蝕刻的黑色字,門牌數(shù)字采用美術阿拉伯字體蝕刻的紅色字,牌底四邊用寬2mm的線條蝕刻上黑色框線。 (五)臨時門牌的規(guī)格為200mm×120mm,采用0.8mm厚鋁金屬板作牌底材料,地名漢字采用黑體字體蝕刻的突字,數(shù)字采用等線體阿拉伯數(shù)字蝕刻的突字,左上角標有一“臨”字,整體采用白底紅字。 第八條 門牌的安裝位置 (一)住宅樓牌安裝在距地面5-6米高的位置,梯口門牌安裝在樓梯口的正上方。 (二)居民平房門牌、企業(yè)單位門牌、商鋪門牌安裝在門框的左上角。門框上不便安裝的,可安裝在門左側墻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第九條 新建或改建房屋,必須申請辦理編制或改編門牌的手續(xù),由當事人填寫《門牌設置登記表》,繪制平面位置圖和樓層平面圖各一份,并持建筑施工許可證或介紹信到市公安局戶政科辦理申請編制門牌號碼的手續(xù)。居民興建平房的,則持個人戶口簿或身份證到屬地派出所辦理申請,由派出所報送市局戶政科統(tǒng)一編制門牌號碼。 第十條 經市城監(jiān)等職能部門批準搭蓋的臨時性建筑物,必須設置臨時門牌。 第十一條 拆除房屋,由開發(fā)建設單位于施工前攜帶被拆房屋平面位置圖以及原門牌號碼登記表到市公安局戶政科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二條 為保證門牌與建筑物同步應用,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批準后,立即申辦門牌設置手續(xù),以便統(tǒng)一編制,及時安裝門牌。 第十三條 制作安裝門牌所需工本費由開發(fā)建設單位或產權者負責。 第十四條 安裝門牌時,必須有門牌主管部門的人員在場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門牌是國家設置的公共設施,保護門牌,人人有責。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移動門牌。發(fā)現(xiàn)門牌損壞、遺失的,要及時向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制發(fā)新門牌的手續(xù)。私自設置、變更,毀壞、盜竊門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 同上 |
59 | 廠房門牌申請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①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 6份:產權人的書面申請、《門牌設置登記表》、有效期內并與原件一致的產權人身份文件、《土地使用證》或《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不動產登記證》、廠區(qū)內其他建筑物的門牌文件、建筑物相片 | 1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同上 | 同上 | |
60 | 舊商鋪門牌編訂(已確權備案)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①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 6份:產權人的書面申請、《門牌設置登記表》、有效期內并與原件一致的產權人身份文件、產權證明,包括《房產證》和已辦理的《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所屬樓層平面圖紙,由不動產登記中心檔案館提供并蓋章確認(非宗地圖)、建筑物相片 | 1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同上 | 同上 | |
61 | 自建房(村屋)門牌申請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①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 5份:產權人的書面申請、《門牌設置登記表》、有效期內并與原件一致的產權人身份文件、社區(qū)、村(居)委填寫該房屋門牌地址情況說明,需由轄區(qū)派出所社區(qū)民警現(xiàn)場核實后加具意見并蓋公章確認、建筑物相片 | 1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同上 | 同上 | |
62 | 門牌變更申請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 |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權人提出申請:①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 5份:產權人的書面申請、有效期內并與原件一致的產權人身份文件、產權證明,包括《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登記證》、社區(qū)、村(居)委填寫房屋門牌變更情況說明,需由轄區(qū)派出所社區(qū)民警現(xiàn)場核實后加具意見并蓋公章確認、建筑物相片 | 10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同上 | 同上 | |
查詢服務 | 63 | 人口信息查詢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 | 個人因訴訟或尋親、企事業(yè)單位和律師因訴訟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請查詢全省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簡項信息。 | 2份:身份證或工作證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鞘泻驮O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幼≡谲娛聶C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xiàn)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r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鞘?、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艨诘怯洸竞蛻艨诓镜怯浀氖马?,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同上 |
64 | 戶籍檔案查詢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 |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需查詢戶籍檔案的,可申請查詢。 | 3份:單位公函、查詢人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件 | 即時辦結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有檔案記載的戶籍證明 (1)辦理條件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的內容限于本地公安機關記錄在案的反映居民歷史或當前身份狀況、生死存亡狀況、遷移軌跡、注銷情況、親屬關系等,不得出具毫無依據(jù)的戶籍證明。 (2)需審核材料 ①書面申請報告(陳述事由及線索) 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辦理流程 戶政窗口受理、核準后當場辦結。 | 同上 |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管理 | 65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簽發(fā)、打包、領取發(fā)放 |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jù)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 5份: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shù)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居住滿半年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材料、居住滿半年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證明材料、居住滿半年有連續(xù)就讀的證明材料 | 10個工作日 | 無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fā)放辦法 | 同上 |
66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補(換)領 | 戶政管理支隊 | 公共服務 | 縣級市(區(qū))受理、審批 | 受理、審核、簽發(fā)、打包、領取發(fā)放 | 依據(jù)《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fā)放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 5份: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近期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數(shù)字相片采集回執(zhí)、居住滿半年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材料、居住滿半年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證明材料、居住滿半年有連續(xù)就讀的證明材料 | 10個工作日 | 粵價[2010]6號,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補領、換領每證20元 | ●公共服務中心戶政窗口 江門邑微警 粵省事小程序 | 同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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